问:
2006年5月,我看中了浦东新区一套期房。后与开发商签订了该房屋的《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合同约定总房价为人民币123万元。签约后,我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了全部房款。该合同第十一条的约定,开发商应于2006年1月1日前将该房屋交付给我。合同上也有关于延期交房的违约金的若干规定。该合同第十三条又约定,该房屋符合约定的交付条件后,开发商应在交付之日前5天书面通知我办理交付该房屋的手续,我应该在收到该通知之日起5天内,会同开发商对该房屋进行验收交接。
然而,到了2007年1月底,我还没有收到过开发商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交房通知书》。由于,我在购买该套房屋前已将自己本来的居住房屋卖出,一直租赁其他房屋作为过渡。所以,我想尽快拿到房屋。于是,我去询问了开发商:房屋到底什么时候可以交付?但是,开发商却对我说,他们这次为了方便,是以用电话通知的方式做交房通知的工作;并且表示:房屋已经符合了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现在可以与我办理房屋交接。得到这样的回答,我当即向开发商表示,我从来没有接到过开发商关于通知交付房屋的电话。我还向开发商表示由于其没有书面通知我,致使我延期收取了该房屋,开发商应该根据合同的约定向我支付延期交房的违约金。可是,开发商却一再强调:他们已经电话通知过我,至于没有书面通知是没有关系的。而且,开发商强硬地表达:不支付延期交房的违约金。
因此,我想请问杜律师:
1,由于开发商没有书面通知我办理房屋交付,致使我延迟收取房屋,我能否要开发商支付该笔违约金?
2,开发商以已经以电话形式通知交房的抗辩能否成立?
解答问题(一):
开发商没有以合同约定的书面形式,及时通知您办理房屋交接,是属于没有完成合同约定的义务。因此,您有权要求开发商向您支付其延迟交房的违约金。
首先,开发商在签订了《预售合同》后,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交房是其应该履行的一项基本义务,即我们所说的按约交房的义务。
从您的来信我们可以知道,您与开发商签订的《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开发商应于2006年1月1日前将该房屋交付给你。根据《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因此,开发商应该根据合同约定在2006年1月1日前履行其交房义务。
其次,由于开发商没有按照合同的约定书面通知您办理房屋交接,延误了您的收房,是属于开发商没有完成合同约定的义务。所以,开发商应该按照合同的约定向您支付延期交房的违约金。
开发商按照合同全面履行交房义务的前提,是以合同约定的形式(即书面形式)完成交房通知的义务。但是,开发商没有以书面形式通知您办理房屋交接。这就是开发商违反合同具体约定。哪怕现在是开发商称有过电话通知。另外,从您的信中我们也知道,在该份《预售合同》中也约定了开发商延期交房的违约金。因此,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所以,您有权要求开发商支付延期交房的违约金。
解答问题(二):无论开发商到底是否采用电话形式通知过您办理房屋交接,由于其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采取书面形式通知您,其采用的通知形式不符合约定,所以开发商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首先,《预售合同》中已经明确对交房通知的形式作出了约定。
我们知道该份《预售合同》的第十三条约定,该房屋符合约定的交付条件后,开发商应在交付之日前5天书面通知您。所以,我们可以明确该条款已经就通知的形式作出了非常明确的约定,即以书面方式通知。
其次,《预售合同》的其他条款也对文件的送达及恢复方式作出了明确的约定。
您可能没有注意到,您所签订的《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是由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制定,并且该局规定现在上海市所有预售房屋的合同都采用该示范文本,并需在官方网站上备案登记。因此,该合同的第二十七条会有这样的约定:“本合同一方按照本合同约定向另一方送达任何文件、回复及其他任何联系,必须用书面形式,且采用挂号邮寄或直接送达。”所以说该合同条款也已经再次明确了送达文件的方式,即采用挂号邮寄或直接送达的方式,而并没有开发商所称的采用电话的方式。所以,在这里我们向读者提个醒:使用示范文本的《预售合同》,有时应特别注意这个第二十七条款。
最后,结合以上两点分析建议,开发商称已经以电话方式过您,而不承担延期交房的违约责任的抗辩理由是不成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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