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 2006年8月1日,我与下家签订了一份《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将我一套位于静安区的复式房屋出售给下家,房屋的价格为190万元。在签订《买卖合同》当日,下家按照约定向我支付了首期房款,其余房款约定在2006年12月15日之前由银行贷款的方式向我支付。在收到首付房款的第二天也就是8月2日,我也按照合同的约定将房屋的钥匙交付给了下家。但是,之后下家并没有通过银行的审批贷款,直到现在下家还没有向我支付合同约定的其余房款。 更为严重的是,这两天我突然收到了一封由物业公司向我发出的《催款函》,该函表示,我作为房屋的业主,已经5月没有向物业公司缴纳该房屋的物业管理费,并且要求我支付相应的滞纳金。我这才知道,下家在收到我的房屋钥匙后,一直没有向物业公司缴纳物业管理费。 之后,我仔细阅读了该《买卖合同》,该合同第九条约定,如果下家未在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内向我支付房款的,下家应该每日向我支付未付房款的万分之十的违约金,超过10日后,下家仍未向我支付的。除向我支付10日的违约金外,我有权解除合同。另外,《买卖合同》中又约定以我将房屋钥匙交付给下家为房屋转移占有的标志。转移占有后,使用该房屋所发生的物业管理费均由下家承担。 我请问杜律师: 1,我能否根据该《买卖合同》的约定解除与下家之间的《买卖合同》? 2,我能否要求下家向我支付交付钥匙后该房屋发生的物业管理费及滞纳金?
您在咨询中说:在《买卖合同》的第九条约定,下家超过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10日还未支付房款的,除向您支付约定的违约金外,您有权解除合同。因此,该合同第九条所指的逾期超过十日未付房款,就是您解除合同的条件。 第二,在下家逾期超过10日仍未付款的情形发生后,您也就有权行使合同所赋予您的约定解除权。 刚才我已经向您说明了合同约定解除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合同法》第93条的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因此,根据该法律条款的规定,并结合您的下家逾期付款的情形及合同约定,您可以行使合同所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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