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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我在2004年买下一个位于普陀区的商铺。2005年1月我与承租人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将该商铺租与承租人。该《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自 所以,我想请问杜律师在该案件中: 1,我将该房屋出售给他人后,原来该房屋的租客是否可以要求新房东继续履行原来与我之间的租赁合同? 2,我在明确告知房屋新房东该房屋存在租客的情况下,现在新房东不愿意与房客继续履行租赁合同,我是否要承担连带责任? 解答问题(一): 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的变动,不影响原租赁合同的继续履行,所以承租人有权继续租赁该房屋。 从您的来信我们知道:您与该房屋的承租人签订的《租赁合同》的租赁期限为 解答问题(二): 您在出售房屋时,已经明确告知了新房东该房屋有租客,所以现在该房屋的新房东不愿继续履行租赁合同,您不需承担连带责任。 您所提出第二个问题的重点是:您在出售该房屋时,是否向新房东表示过该房屋已存在租赁的事实。我们知道,虽然在您与新房东签订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中没有注明租赁的情况,但买卖双方到商铺实地察看,而且双方曾经协商过合同主体、部分内容变更的事实。更为重要的是您也将原来该承租人向您支付的保证金转交给了该房屋的新房东,新房东也出具了收条给您。因此,我们可以认定:您在出售该房屋时已经对该房屋存有租赁进行了告知义务,房屋的新房东也应该知道所购房屋存在租赁的情况。所以,您不应该承担连带责任。 最后,我要提醒广大读者的是:在出卖或者买进房屋是,一定要了解该房屋是否存在租赁等相关情况,以免像本案例当事人一样带来诉讼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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