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2005年2月份,我看中了位于市区的一在建楼盘。之后,便去该楼盘的售楼处询问该楼盘情况。当时,开发商一再宣称在小区中心位置有一中心绿地。在其的楼书中也标有该中心绿地的平面图。另外,在开发商售楼处的小区模型中也标有该中心绿地。这样,我认为该楼盘品质确实不错,有较大的升值空间,即使自己居住,在出行等多个方面也都比较方便。所以,在2005年3月,就与开发商签订了一份《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购买该楼盘的一套三室二厅的房屋。在该《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中的小区平面布局图中也明确标有该中心绿地。之后,我也按该合同约定支付了所有房款。但是,今年1月该房屋实际交付了。在原来约定的中心绿地的位置上却建造了一个篮球场。原来约定的中心绿地荡然无存。这样一来该小区的品质受到了严重影响,也违背我当时购买该房屋的想法。同时,我感到开发商在出售该楼盘时,好像是在欺骗购买人,小区绿地变成篮球场的事情开发商也从来没有告知过我。直到交房时我们广大小业主才知道。由于,违背了当时购买该房屋的初衷。 所以我想请问杜律师: 一,我是否有权要求撤销与开发商签订的该《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并要求返还购房款? 二,我是否有权要求开发商赔偿我的相关损失? 一, 买受人是否有权要求撤销与开发商签订了《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并要求返还全部购房款? 首先,您有权要求撤销与开发商签订的《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 从您的来信我们可以知道:您当时在向该房屋时,开发商宣称该小区具有中心绿地。并在相关楼书、小区模型中也都标有该中心绿地。另外,在您与开发商签订的《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中的小区平面布局图中也标明了该中心绿地。这样,我们不难看出开发商在当初售楼时就向您承诺过该小区有中心绿地。而且,其在楼书以及模型中也都标示有该中心绿地。最重要的是在《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中的小区平面布局图中也标示着有该中心绿地。显然,在当时购房时开发商存在着欺诈。这样,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因此,按照您的情况您有权要求撤销该《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 其次,您有权要求开发商返还所支付的房款。 从您的来信看您已经全部支付了该房屋的房款。刚刚我也已经回答您,您有权要求撤销该《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至此,我们根据《民法通则》第六十条的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以及《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因此,您完全有权要求开发商返还您所支付的房款。 二, 买受人是否有权要求开发商赔偿相关损失? 首先,您要求撤销《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的过错不在您,而在开发商。 我之前在回答您第一个问题的时候已经说过。开发商的行为是属于欺诈。由于,开发商的欺诈,而致使您相信该楼盘存在着中心绿地,以及在《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中的小区平面布局图中也明确标示着有中心绿地。但是,现在小区建成后实际上并没有中心绿地,而由篮球场所取代。这样,才导致您想撤销该《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显然,您要求撤销该《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的过错在开发商。 其次,您有权要求开发商赔偿相关损失。 刚刚我已经说过合同撤销的过错在开发商。故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从该法律条款中可知有过错的一方也就是开发商应当赔偿您因此所受到的损失。 当然,您这个案件,还需结合具体案件情节,由法院来裁定。而您不妨也依据事实情况,在法院的支持下,进行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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