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去年11月我在本市市区看中了一套三室两厅的房屋,由于该房是期房,所以,我就与开发商签订了一份《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该合同的第十条是这样约定的该房屋的交付必须符合下列地贰种方案所列条件:“取得了《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甲方对该房屋设定的抵押已注销;甲方已按规定缴纳了物业维修基金;甲方承诺在 签约后,在 我想请问杜律师: 在这样的情况下,虽然开发商具备了房屋的交付条件,也在约定的时间内向我发出了交房通知书。但是,开发商并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在规定的时间内取得该房屋的大产证。在这种情况下,我是否有权要求解除与开发商签订的该合同? 解答问题: 买受人有权根据该《预售合同》的约定解除与开发商之间的《预售合同》,并要求开发商返还已支付的房款及利息,要求开发商承担赔偿责任。 您好,先感谢长期以来读者对我的信任。 从今天所咨询的案例来看。我们知道按照您与开发商签订的《预售合同》第十条的约定,开发商应在 首先,开发商虽然,在约定时间内交付房屋,并且也具备了房屋的交付条件取得了大产证,但是并不意味:(1)其逾期取得大产证的责任就可以免除;(2)您就丧失了根据合同约定要求解除合同的权利。 其次,您完全可以根据该《预售合同》第十条的约定要求解除与开发商的《预售合同》。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的解除分为约定解除与法定解除。而约定解除又分协商解除与约定解除权的解除两种形式。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因此,我们不难得知,开发商没有在合同约定的 最后,我还要提醒您,您与开发商签订的是示范文本的《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因此在该合同的第十九条中会约定,乙方按照合同单方面解除合同的应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甲方还要在约定的期限内将已收房款及利息返还乙方,并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所以,您行使单方解除权,还需向开发商发出书面通知,并有权要其返还房款、利息并承担赔偿责任。 当然,您也可以与开发商协商解决纠纷。如协商不成的话,您再行使法律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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