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家以无法联系卖主为由拒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可否成立?

        问:今年35日,我与下家签订了《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由下家购买我名下的一套两房一厅的房屋,价格为150万元。该《买卖合同》的补充条款第二条约定:“下家在合同签订当日支付首期房款50万元,在2007320日前支付第二笔房款50万元,其余房款在过户后支付”;该《买卖合同》第九条又约定:下家未按本合同付款协议约定期限付款的,应当向我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下家逾期未付款日万分之伍计算,违约金自本合同应付款期限之第二日起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另外,在该《买卖合同》中并没有约定房款的支付方式。

    签约当日,买卖双方及中介公司人员一同到银行,由下家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将第一笔房款50万元打入了我的账户之中。

        按约定,下家应该在320前支付我第二笔房款50万元。但是,直到327下家才在中介公司向我支付第二笔房款。我在收取了第二笔房款后,向下家表示其应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可是,下家却说在35327期间他一直打电话给我,但是联系不上我所以不能付款给我。他还告诉我,是我的原因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第二笔房款的,所以我无权要求其支付违约金。面对下家这样的回答,我感觉十分不满。因为在这一时间我一直通过中介联系下家要求其支付第二笔房款,可是一直没有联系上,而下家却从未联系过我。

       所以,我想请问杜律师:

     

      下家以联系不到我,无法支付房款为由,拒绝向我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这种抗辩是否成立?

     

     

            解答问题:下家以无法与您取得联系以致无法按时支付房款为由,拒绝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这种抗辩是不成立的。

            综观您的咨询材料,我们认为:本案的焦点是:在《买卖合同》没有约定付款方式的情况下,合同怎样履行的问题。

           第一,首期房款支付方式,就是双方实际操作的且双方认可支付方式。

           从您的来信我们可以知道,在您与下家签订的《买卖合同》中并没有约定房款支付的具体方式。但是,在您与下家签订合同的当天,下家、您和中介公司的人员一起去银行通过转账,把首期房款支付给您。这一情况是本案的关键。我们知道:银行转账,是您把的账号告诉对方,对方将款项从自己的账户转入您的账户。也就说在35当天,是您把账号告诉您下家的情况下,下家才把房款打入了您的账户,而且众所周知这是不需要您账户密码,就可以完成的。

           第二,您的下家应该根据支付首期房款时的方式以及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为出发,在320前将房款直接打入您的账号内。

      我们看,直到327,下家才把第二笔房款支付给您。而您说下家以在此期间联系不上您为抗辩理由,拒绝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您下家的这种说法站不住脚的。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因此,我们认为,根据您的情况,虽然该《买卖合同》中没有约定房款的支付方式。但是,您和下家在支付首期房款的时候,是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来完成的。在这一过程中,您已经告知了下家您的银行账号,另外在转账后,银行也会出具一张凭条给下家,上面有您账户号码。换句话说,下家所说的在之前联系不上您,以致无法支付房款的说法是不成立的,因为下家完全可以按照首期付款时,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将房款直接打入您的账户。

    又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与第二款第五项的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方式履行。”因此,按照您案例的情况,下家在知晓您的账号的情况下,应该本着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方式来履行。也就说下家完全可以直接把第二笔房款直接划入您的账户。

    综合以上分析意见,您的下家以联系不上您以致无法按时支付房款为由,拒绝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的抗辩是不成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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