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今年3月5日,我与下家签订了《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由下家购买我名下的一套两房一厅的房屋,价格为150万元。该《买卖合同》的补充条款第二条约定:“下家在合同签订当日支付首期房款50万元,在 签约当日,买卖双方及中介公司人员一同到银行,由下家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将第一笔房款50万元打入了我的账户之中。 按约定,下家应该在 所以,我想请问杜律师: 下家以联系不到我,无法支付房款为由,拒绝向我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这种抗辩是否成立?
解答问题:下家以无法与您取得联系以致无法按时支付房款为由,拒绝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这种抗辩是不成立的。 综观您的咨询材料,我们认为:本案的焦点是:在《买卖合同》没有约定付款方式的情况下,合同怎样履行的问题。 第一,首期房款支付方式,就是双方实际操作的且双方认可支付方式。 从您的来信我们可以知道,在您与下家签订的《买卖合同》中并没有约定房款支付的具体方式。但是,在您与下家签订合同的当天,下家、您和中介公司的人员一起去银行通过转账,把首期房款支付给您。这一情况是本案的关键。我们知道:银行转账,是您把的账号告诉对方,对方将款项从自己的账户转入您的账户。也就说在 第二,您的下家应该根据支付首期房款时的方式以及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为出发,在 我们看,直到 又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与第二款第五项的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方式履行。”因此,按照您案例的情况,下家在知晓您的账号的情况下,应该本着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方式来履行。也就说下家完全可以直接把第二笔房款直接划入您的账户。 综合以上分析意见,您的下家以联系不上您以致无法按时支付房款为由,拒绝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的抗辩是不成立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