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送的“阁楼”突变成公共部分,买受人可否有权撤销《买卖合同》?

        问:20062月份,我看中了位于市区的一在建楼盘。之后,我去该楼盘的售楼处询问该楼盘情况。当时,销售人员表示该楼盘顶层房屋送60多平方米的“阁楼”,且楼书中也表明购买顶层房屋就送60多平米的“阁楼”。这样,我认为如果送“阁楼”的话,是比较合算的。随后,我从销售人员处了解到,顶层送“阁楼”的房屋要比该楼盘平均价格高出500/平方米,但是考虑到有那么大的“阁楼”还是很有吸引力的。所以,在20063月,就与开发商签订了一份《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房屋建筑面积为120平方米,单价为11000/平方米,但是合同中对“阁楼”却只字未提。签约后,我也按该合同约定支付了所有房款。今年1月房屋实际建成,但是没想到的是,原本开发商销售人员宣称及楼书中表明的“阁楼”,实际只有20多平方米。且经过向开发商询问才知道该“阁楼”原来只是房屋顶层屋面部分,其性质属于整栋房屋的公共部分。这样一来,促使我购买该房屋的主要原因的60多平方米的“阁楼”,现在已经不复存在。

        之后,我向开发商表示,当初一再宣称的“阁楼”怎么变得只有20多平方米了,且还只是房屋屋面部分。因此,我提出要撤销该《预售合同》的要求,但是遭到了开发商的拒绝。开发商表示,在《预售合同》中没有约定过所谓的“阁楼”,对其没有约束力,因此其不同意撤销合同。

        我想请问杜律师:我是否有权要求撤销与开发商签订的《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

        解答问题:您有权要求撤销与开发商签订的《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

            第一,虽然在《预售合同》中对“阁楼”部分只字未提,但是楼书中对“阁楼”的宣传对是买受人与之订立合同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着重大影响,应当视为要约,该宣传虽然没有载入合同,但也应为合同内容。

            从您的来信我们可以知道:在该楼盘的销售人员及楼书中均表示,购买顶层房屋送面积达60多平方米的“阁楼”。您购买该房屋的主要原因也是看中其拥有60多平方米的“阁楼”。且该房屋的价格高出该楼盘均价500/平方米。可是,在双方签订的《预售合同》中对该“阁楼”部分却只字未提。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开发商所说的合同中对“阁楼”没有约定就对其没有约束力。根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从该条司法解释并结合您的实际情况,我们可以明确:虽然在《预售合同》中对“阁楼”部分只字未提,但是楼书中“阁楼”的宣传对您与之订立合同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着重大影响,应当视为要约,该宣传的“阁楼”部分虽然没有载入合同,但也应视为合同内容。因此对开发商同样具有约束力。

           第二,开发商在楼书以及销售时对您所做的虚假宣传,隐瞒了该“阁楼”的真实情况及性质,诱使您做出了订立合同的错误表示,该行为属欺诈行为。按照法律规定您有权撤要求销该《预售合同》。

    首先,我们知道,促使您购买该房屋的主要原因就是开发商对该“阁楼”部分的宣传。开发商在楼书及销售时对您宣称购买该房屋就可以送面积达60平方米的“阁楼”。然而,在房屋实际建成后,您发现该“阁楼”的面积只有20多平方米,而且是顶层屋面部分,其性质为整栋房屋的公共部分。

    其次,我们刚才已经分析了相关楼书中所做的宣传虽没有计入合同,但是同样对开发商具有约束力。

    因此,结合以上两点,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所以,按照您的情况您有权要求撤销该《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

      当然,您这个案件,还需结合具体案件情节,由法院来裁定。而您不妨也依据事实情况,在法院的支持下,进行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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