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今年4月1日,我看中了一套中介公司挂牌出售的房屋。当天,我即与中介公司签订了《上海市房地产购买意向书》。该《意向书》中约定:房屋总价为100万元。签订意向书时,买受人支付意向金人民币1万元。意向书所列条件若不为出卖人所接受,则本意向书自始无效,买受人所支付的意向金立即无息返还。该意向书为有效期从 当日,我和中介公司分别在“买受人签名”、 “出卖人经纪人签名”几栏中签名盖章。并且支付了意向金1万元,在《意向书》“实缴金额”一栏内也签上了我的名字和当天的日期。但是,中介公司并没有再出具一张专门的收据给我。 到了
所以,请问杜律师: 我能解除《上海市房地产购买意向书》,并凭借《意向书》上“实缴金额”一栏的内容,要求中介公司返还已付意向金? 解答问题(一):您有权解除与中介公司签订的《上海市房地产购买意向书》 首先,您与中介公司签订的《上海市房地产购买意向书》,既确定了您购房的意向,同时,也确定了中介公司为您的购房作委托居间服务。因此,你们双方签订的该《意向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 其次,您可以解除与中介公司签订的《上海市房地产购买意向书》。 根据您的案例来看,当您得知中介公司无法促成买房交易的事实后,您提出解除该《意向书》,中介公司也同意。也即表明:您和中介合意解除《意向书》。另外,根据《意向书》原约定关于意向书所列条件不为出卖人所接受,则本《意向书》自始无效的约定,现实履行情况也表明:该《意向书》无效的条件成就,也证明《意向书》解除条件成就。 解答问题(二):您可以凭中介公司在该《意向书》上是“实缴金额”一栏中的文字表述,要求中介公司返还您1万元意向金。 首先,从您表述的事实情况来看,您支付意向金1万元是明确、清晰的。 您和中介公司分别在“买受人签名”、“出卖人经纪人签名”几栏中签名盖章。您还支付了意向金1万元,并在“实缴金额”一栏内也签上了您的名字和当天的日期。显然,这些文字表述已充分证明:您已实际支付了意向金1万元。因为,您和中介公司在该《意向书》是写明了意向金金额为1万元,并有您作为付款人的签名和日期,应将这些文字表述,视作是您支付意向金的特定条款。现在,中介公司否认您曾经支付过1万元意向金,是缺乏依据的。收据只是形式要件,在以上事实的印证下,并不一定需要收据才能证明您已支付意向金的这一事实。 其次,从合同期限来看,上家在约定期限内没有接受购买条件,也是您要求返还意向金的主要依据。 您和中介公司签订的《上海市房地产购买意向书》有效期是从 最后,从法理来看,中介公司让您支付1万元意向金,该意向金不具有定金的性质。所以,在中介公司无法促成您购得房屋的交易,理应返还意向金1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