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明确表示对解除合同的后果不予考虑,购房人退房仍需支付赔偿金吗?

        问:去年,我与开发商签订了一份《预售合同》,该合同约定房屋价格为130万元,开发商在今年12月底前交房。签约后,我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首期房款。然而,在支付房款后,我因为一些家庭的原因不想再要该套房屋了。这时,我注意到了该合同补充条款中有一条是这样约定的:“如乙方因自身原因提出退房的,应按总房价的3%向甲方支付赔偿金,且乙方需自行承担办理退房及终止贷款手续中应支付的费用。”后经过了解该楼盘中其他业主的合同中也都有这样的条款。之后,我曾以该条款的约定向开发商进行过交涉,表示希望以该条款为由进行退房,并愿意承担3%的赔偿金。然而,开发商坚持表示不同意我退房,并认为该条款自己没有违约行为,我提出退房的理由不成立,且认为该条款属义务性条款,而非权力性条款,全面理解该条款的内容,我无单方行使解除合同的权利,而且不考虑解除合同的后果。

     

              所以,我想请问杜律师:

             1,我能否按照《预售合同》补充条款的约定要求解除合同?

             2,开发商明确表示不考虑解除合同的后果,如果解除合同,我是否还需支付3%的赔偿金?

     

    感谢广大读者长期以来的关心。在去年我代理了89户业主的集体退房案件,获得了胜诉。今年,我也再次为7户其他楼盘的业主代理了退房案件,合同中同样存在类似条款,在今年6月份,法院一审判决小业主胜诉。

        解答问题(一):您有权按照该补充条款的约定,解除与开发商签订的《预售合同》。

    首先,从该补充条款的使用的词句以及合同设立的目的来说,如果解除合同仍需开发商同意,显然有悖于该条款的本意。

    从您的所咨询的案例来看,对该条款的理解应该按照该条款使用的词句以及条款设立的目对该条款的真实意思加以理解,虽然该条款在表述上不够完整,但并没有对小业主提出解除合同的效力规定任何先决条件,因此,如果解除合同仍要开发商同意,显然有悖于该条设立的本意。

    其次,该条款属于格式条款,如果您与开发商对该条款有各自不同的解释,应做出不利于格式条款提供方的解释。

    从您的信中我们可以知道,在您的购买的楼盘中,有大量的小业主与开发商的合同中有着这样的条款。因此,我们从这一点可以知道,该条款是开发商大量重复使用的,具有明显的格式条款的特征。因此,根据《合同法》第41条的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做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所以,从该法律条款的规定来看,在您与开发商对该条的解除发生分歧时,应该做出不利于开发商的解释。

    最后,您以自身原因提出退房,就是该补充条款约定的解除权成就的条件,符合约定解除权解除合同的规定,可以解除该《预售合同》。

    刚才,我已经为您分析了对该条款的解释。因此,根据《合同法》第93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所以,也就是说当您以自身原因提出退房,就是解除合同条件的成就,您就有权解除合同。也就是法理上所称的约定解除权的解除。

        解答问题(二):如果开发商明确表示,不考虑解除合同以及对解除合同的后果,如此解除合同,您可以不支付3%的赔偿金。

            您从咨询材料中提出,开发商明确表示不同意解除合同以及不考虑解除后的后果。该条款中约定如果您以自身原因提出退房的,须向开发商支付3%的赔偿金。其实该3%的赔偿金就是解除合同的法律后果。而现在如果开发商明确表示不考虑解除合同后的后果,从另一个侧面说,也就是放弃了该3%的赔偿权利。

            简言之,如果您在上述条件下解除合同,对您的利益是最大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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